常見問題
外匯局松綁跨境擔保 內保外貸取消數量控制
孫紅娟
[ 進一步實現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政策的統一和跨境擔保的基本可兌換,取消或大幅度簡化與跨境擔保相關的行政審批,進一步推動資本項目可兌換 ]
5月1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稱“外匯局”)出臺《關于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29號文”),進一步實現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政策的統一和跨境擔保的基本可兌換,取消或大幅度簡化與跨境擔保相關的行政審批,進一步推動資本項目可兌換。
“在內保外貸領域,此次改革在取消擔保事前審批、擔保履約核準和大部分資格條件限制的同時,仍然保留了簽約環節的逐筆登記。在外保內貸領域,在符合相關限制性條件的情況下,允許中、外資企業自行簽約,并允許在凈資產的1倍內辦理擔保履約,統一并大幅度改善境內中、外資企業的外保內貸政策。”外匯局在答記者問中如是評論。
該規定將于2014年6月1日起實施。
內保外貸 取消數量控制
29號文中關于內保外貸的改革主要在于簡政放權,本次新規既取消了內保外貸的數量控制,也取消了一些不必要的境內外主體資格審查。
“取消內保外貸的數量控制。取消境內機構融資性和非融資性內保外貸的事前審批或指標核定;取消不必要的資格條件限制。”外匯局在答記者問中表示。
據介紹,除普遍適用于所有機構的一般性限制條款外(如擔保資金用途限制),取消針對特定主體(擔保人、被擔保人資產負債比例或關聯關系要求)或特定交易(如非融資性擔保)的資格條件限制;以登記為主要管理方式。利用現有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對內保外貸業務進行統計、監測。
另外,29號文還取消了擔保履約核準,銀行可自行辦理對外擔保履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憑擔保登記憑證直接到銀行辦理履約;對于擔保履約后形成對外債權的,應按相關要求辦理對外債權登記。
外保內貸 中外企業自行簽約
對于外保內貸,29號文則強調了明確業務資格,債權人集中登記等規定。
29號文規定:“債權人須是境內金融機構,債務人須是非金融機構,被擔保的債務只能是本外幣普通貸款或信用額度;由債權人(即境內金融機構)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向外匯局集中辦理數據報備。”
在外保內貸領域,此次新規最值得注意的是允許中外企業自主簽約,“債權人自行辦理擔保履約收款,境內金融機構可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
不過應該注意到,29號文規定,擔保履約后形成債務人對外負債的,應辦理外債登記,但可不納入普通外債額度限制。債務人因外保內貸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余額不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
全面覆蓋跨境擔保
除了具體的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兩種主要的跨境擔保方式,29號文還針對當前跨境擔保行為日趨多樣化和復雜化的情況,將“符合法律的形式要求、以付款為擔保履約方式、對國際收支可能產生重要影響的所有類型跨境擔保納入政策調整范圍”。
據外匯局介紹,在29號文之前,涉及跨境擔保外匯管理的法規主要有:《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關于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外債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但上述規定均只涵蓋對外擔保和外保內貸,未涉及其他類型的跨境擔保,而且相關擔保管理政策,審批、核準手續較多,相對于市場需求來說管理方式較為滯后,管理成本較高,29號文推出旨在便利跨境擔保活動,推進擔保項下資本項目可兌換水平。
29號文稱,“除內保外貸、外保內貸需要履行必要外匯管理登記手續并遵守部分資格條件限制以外,境內機構可自行簽訂其他形式的跨境的擔保合同。”
需要強調的是,對于其他形式跨境擔保合同,29號文只是在外匯管理方面取消了擔保簽約環節的限制,擔保項下債權人主張擔保權利和擔保人履行擔保履約義務,仍應符合擔保行為相關的外債、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等管理規定。
跨境擔保便利與風險防范
對于因為集中松綁跨境擔保可能出現的大額、集中的擔保履約而引發的對外債權和債務急劇上升對國際收支造成的風險,外匯局29號文將從四個方面控制風險:
一是逐筆采集可能新增對外債權債務的擔保簽約和履約數據;二是通過擔保履約傾向審核(盡職審核)、違約后暫停新簽約、資金用途負面清單等自律性要求約束當事各方的跨境擔保交易行為;三是通過債權債務登記、非現場核查和外匯檢查等手段,加強對違規擔保行為的監測和處理力度;四是通過國際收支保障條款保留外匯局對跨境擔保管理方式進行適時調整的權利。
外匯局認為,通過上述防控風險的手段,擔保項下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總體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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