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許可合同備案
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申請辦理商標許可備案申請時,應該提供以下資料:
A、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B、提供商標注冊證復印件一份;
C、在《商標備案申請書》及《商標代理委托書》上簽字或蓋公章,一式兩份;
D、其他許可材料。
商標核準注冊之后,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自2002年9月15日《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轉讓。自2002年9月15日《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其申請人名義、地址,或者刪減注冊申請中的指定商品。
A、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B、提供商標注冊證復印件一份;
C、在《商標備案申請書》及《商標代理委托書》上簽字或蓋公章,一式兩份;
D、其他許可材料。
商標核準注冊之后,商標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自2002年9月15日《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轉讓。自2002年9月15日《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也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其申請人名義、地址,或者刪減注冊申請中的指定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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