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駁回復審申請
根據《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法律已經給予了充分而公平的機會。通過“商標駁回復審”的程序,有利于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的駁回商標復審申請,將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 和《商標評審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審和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評審中,認為商標局的駁回理由不成立的,即作出撤消商標局的駁回裁定,核準該復審商標初步審定并公告,并移交回商標局辦理有關審定及公告事宜;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評審中,認為商標局的駁回理由成立的,即作出駁回該復審商標的裁定,商標申請人如果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據《商標法》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起訴。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的駁回商標復審申請,將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 和《商標評審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審和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評審中,認為商標局的駁回理由不成立的,即作出撤消商標局的駁回裁定,核準該復審商標初步審定并公告,并移交回商標局辦理有關審定及公告事宜;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評審中,認為商標局的駁回理由成立的,即作出駁回該復審商標的裁定,商標申請人如果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據《商標法》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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