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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香港公司鼓勵創業
注冊香港公司鼓勵創業
新修訂的《公司法》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圍繞公司設立制度進行了重大調整,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設立門檻,一定程度上重新界定了政府與社會、政府與企業的權利(權力)邊界,對于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政府監管方式、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保障創業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有利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放松了準入條件的管制,創業成本大幅度降低,能夠有效激發投資熱情,注冊香港公司費用,鼓勵創業、帶動就業,尤其是對小微企業特別是創新型企業的發展有大的推動作用。
二是有利于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突出強調了改革要求從對企業微觀活動的干預轉向對市場主體行為、市場活動的監管,注冊香港公司從傳統的“重審批輕監管”轉變為“寬準入嚴監管”。
三是有利于促進信用體系建設。從《方案》看,此次香港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要求轉變監管理念和方式,強化信用監管、協同監管和社會共治,這些措施的實施必將有力地推動政務信息公開,從而促進政務誠信建設;有力地增強市場主體經營活動相關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從而促進商務誠信建設。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并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這主要是考慮到,一些特定行業由于行業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對其實繳注冊資本的要求較高,特別是從國際上看,世界各國普遍對金融機構實施審慎監管,要求金融機構具備相當數量的實繳資本,以維護金融穩定。
此外,《方案》兼顧釋放企業住所資源和改進城市管理的需求,簡化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賦予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地區管理的實際需要,對住所登記條件作出具體規定,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落實監管責任,保障經濟社會秩序。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等部門依法管理;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由負責許可審批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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